遊戲用槍進出口通關查驗要點修正 即起生效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發佈修正「遊戲用槍進出口通關查驗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遊戲用槍進出口通關查驗要點」修正重點包括:為使海關查驗進出口遊戲用槍作業更臻明確、透明及一致,並加速認定時程,減少爭議,特訂定本要點。海關對進出口遊戲用槍之查驗作業,依本要點、其他相關法令及輸出入規定辦理。本要點所稱遊戲用槍,指可擊發彈丸,用於打獵、競技、生存遊戲、教學訓練、休閒或收藏等用途,分為低動能及非低動能二類。

前點所稱低動能遊戲用槍,指可歸列於下列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之貨品:第9304.00.00.40-7號「射擊動能低於20焦耳/每平方公分之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二)第9503.00.91.10-2號「玩具槍,成組或成套者」。第9503.00.93.10-0號「玩具槍」。第9305.99.00.10-4號「射擊動能低於20焦耳/每平方公分之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之零件及附件」。

第三點所稱非低動能遊戲用槍,指可歸列於下列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之貨品:第9303.20.00.00-2號「其他運動、狩獵或打靶用散彈槍,包括散彈來福組合槍」。第9303.30.00.00-0號「其他運動、狩獵或打靶用來福槍」。第9303.90.90.10-6號「模擬槍」。第9304.00.00.90-6號「其他武器(例如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不包括第9307節所列者」。

遊戲用槍進出口通關時,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應檢附原廠型錄、原廠產品測試報告或相關說明文件。前項應檢附文件應載有生產國別、廠牌、型式、發射適用彈丸規格(材質、直徑及重量)、射速(公尺/秒)、動能(焦耳)、單位面積動能(焦耳/平方公分)及有無打擊底火裝置等資訊。但進出口第四點第四款貨品,其應檢附文件無上述應記載資訊者,不在此限。

海關查驗第一項貨物應注意其外觀、構造及材質是否類似真槍或易於改造、有無打擊底火裝置及實到貨物是否與報單申報內容相符。

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報進出口第四點各款之低動能遊戲用槍,海關依原廠型錄、貨物包裝或相關情資,辦理事項如下: 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疑似達二十焦耳/平方公分或疑似具殺傷力者,應取樣鑑定。

非屬前款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辦理通關。但進口第四點第一款或第四款貨品,其槍管、滑套、轉輪、槍機其一為金屬材質且易於改造或無法判斷者,應依內政部警政署與財政部關務署執行低動能槍枝查驗工作聯繫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