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巿經發局長陳凱凌涉貪接受性招待 23日裁押禁見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市政府經發局長陳凱凌涉嫌貪汙23日凌晨收押禁見。陳對於收受現金、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輕罪部分皆承認犯行,但否認利用職務收受賄賂及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犯行等重罪。法官認為陳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並禁止接見、通信。

檢方以陳凱凌涉等四大犯罪事實向法院聲押,包括一,收受現金部分涉犯貪汙罪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部分,涉犯貪汙治罪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二,陳凱凌購買豪宅部分,有建設公司提供陳購屋付款等相關資料,惟陳所辯與其配偶所證內容均前後不一,且互有出入,足認犯貪汙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嫌疑重大。三,經發局辦理「台南市綠能產業園區」涉弊,有筆巨額匯款直接與陳凱凌有關。四,陳向一名工程商收受賄賂,涉貪汙罪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益罪。

羈押庭只認定第一及第二項犯罪事實;第三項部分,法官認檢方所提出卷證,無法認定證人所匯款項與陳有何關連,而第四項部分,檢方並未敘明陳凱凌有何利用職務之具體行為收受賄賂,且所收受之賄賂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難以成立。

最後,法官認為陳凱凌所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其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又陳在羈押庭上始承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詐欺得利犯行,卻仍否認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犯行,且對於在庭上承認之犯行避重就輕,作有諸多細節待與證人證述比對釐清,其否認部分也有待釐清。陳與相關證人關係匪淺,如容任其交保在外,前往勾串證人或共犯,或湮滅檢察官礙於人力尚未查獲的證據,甚有可能,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裁定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