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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外健保停復保規定 判違憲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對於旅外民眾全民健保停保與復保的規定,憲法法庭二十三日做出一一一年憲判字第十九號判決,認為缺乏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判決違憲,將於本判決公告日起二年失其效力。對此,衛福部尊重憲法法庭之判決,將依判決意旨研修相關規範以完善法制。
依全民健保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民眾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可辦理停保,並暫停繳納保費,但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三個月,才能再次辦理停保。
另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則規定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應自返國之日復保,但出國期間未滿六個月即提前返國者,應自返國日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李女聲請釋憲指出,她二00二年二月一日出國前辦理健保停保,長期居留在國外,每年春節期間回台陪伴父親,假期結束就出境,屬於短期停留,期間也沒有辦理復保,健保署查詢入出境資料,二0一五年、二0一九年要求她補繳健保費,她認為健保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沒有考量到她這種長期住在國外、回台不是為了就醫的狀況,卻一律要求返台即得復保,復保後滿三個月才能再次停保,過度限制她的財產權,也非最小侵害手段。
憲法法庭認為,施行細則無法律明確授權,逕行規範健保停保及復保等重要權利義務事項,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相關條文至遲自判決公告後二年失效,但施行細則就停、復保設定的要件,沒有牴觸比例原則,也沒有違背財產權、平等權及管理自身健康風險的自主決定權。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表示,既屬於重要的事項,如果仍然認為維持停保、復保制度的必要性,就應該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定之;同時,本判決也給予相關機關二年的檢討期間,所以系爭規定一、二,至遲,就是最晚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失其效力。
判決主文也指出,針對停保及復保所設要件,尚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管理自身健康風險之自主決定權及第十五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也沒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