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區吳先生問:我母親有塊地登記為我哥哥所有,長年居住美國的哥哥於母親的指示下,在美國加州經華裔律師的說明後,簽署一份宣誓書,聲明將該土地百分之五十移轉給我,當時我未成年由母親擔任法定代理人。豈料,我哥後來以該土地向銀行設定抵押取得貸款後,竟拒不繳息,致該地為銀行聲請拍賣,遭他人拍定,於是我哥於宣誓書所承諾該項產權移轉登記,已無履行可能,造成我無法取得土地產權的損害,便要求我哥負賠償責任,他竟稱:「我是贈與給你,在移轉產權之前我隨時可以撤銷贈與,你並無損害可言。」請問,我若上法院告我哥賠償損害可能勝訴嗎?
答:在宣誓書上聲明移轉土地所有權,依其文字記載,已足以證明哥哥此項移轉產權的法律行為,並非「要約」,而係「承諾」。只有一方的承諾,欠缺他方的要約,是否可以成立契約而應受拘束,為本案重要爭點。
我國民法對於「要約」、「承諾」並未規定須以書面作成,甚至以默示的意思表示亦可。哥哥既在母親的指示下答應移轉土地產權,此宣誓書的性質為哥哥「債務拘束的承諾」,此移轉產權的債務拘束契約,於哥哥書立宣誓書時即因兄弟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並無需弟弟再另為接受與否的承諾。
宣誓書是由哥哥負擔不標明土地產權移轉原因的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在不違背法律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的限度內,此種無因契約是有效的,因此宣誓書的內容應產生「債務拘束」效力。當事人訂立「債務拘束」契約的目的,在於不受原因行為的影響,及避免原因行為的抗辯。
哥哥違反宣誓書內容,擅為處分系爭土地(遭法院拍定,亦屬於處分),不論原因行為為何,都是損害弟弟的權益。本例弟弟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已屬不能,因此弟弟可以主張債務不履行而對哥哥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