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新竹縣二十四日電
新竹縣於姓男子因與父親發生爭執,心情不佳帶自製爆裂物到派出所不慎引爆,造成於男手掌斷裂需截肢。法官認為於男已付出慘痛代價,違反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等罪判刑七年六月。
檢警調查,於男七月六日深夜步行走入派出所內,手持土製炸彈,並向警方說聯繫不上照顧女兒的父親,要求警方協助聯繫,電話中於男與其父親發生爭執,情緒激動,不慎引爆炸彈,造成於男右手掌斷裂。
判決書指出,法官兼衡於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因爆裂物爆炸造成創傷性右手腕截肢,已付出慘痛代價,且於男曾診斷患有持續性憂鬱症、疑似思覺失調症及個人家庭狀況等,所犯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五萬元。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危險物品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七年六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