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躺機車上 未碰觸警員身體 一、二審都判無罪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陳姓男子在今年四月間騎機車被警方攔查後,以酒精檢知棒發現,有酒精反應,但陳男消極不配合酒測,警方要以拒測、扣車方式查處時,陳男以躺在機車上方式,消極抵抗,警方以妨害公務罪送辦,但一、二審都認定陳男無對警施強暴行為,都判無罪,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在今年四月一日晚間騎機車行經太平警分局坪林派出所轄區時,因行車不穩、臉色泛紅,被警方攔查後,以酒精檢知棒發現,陳男疑有酒精反應,警方要求陳進一步實施酒測,但陳男消極配合,導致酒測器無法正常顯示。
警方要依拒測依法扣車,但陳男以後背躺在機車龍頭、雙腳放在機車車尾的方式,阻止警方扣車,警方以強制力將陳男帶離後,合力壓制逮捕依妨害公務罪送辦。
台中地檢署偵結起訴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不過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審理。
一審認為陳男否認有妨害公務犯行,而經勘驗警方密錄器影響後,發現警員要靠近陳男時,陳男手持手機的左手,向警員身體移動,但沒有碰觸警員身體,只有以身體躺在機車上,消極配合警方值勤,沒有證據認定,陳男在警方執行公務時,有積極、直接對公務員攻擊、對抗、反制的作為,認為陳男辯詞可採,判無罪。
經檢察官上訴二審後,二審仍維持一審認定,認為陳男雖然有拒絕酒測、與警方發生爭執的行為,但沒有主動對警方有任何強暴行為,而且警員值勤時沒有受傷,反而是陳男受有頭、頸、右小腿挫傷的傷害,全案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宣判,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