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裁定准許「交付審判」法官 應自行迴避同一案件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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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二十八日裁定指出,法官若身兼案件的訴追者及審判者,顯然違背控訴原則、公正執行審判職務的意旨,因此認為裁定准許「交付審判」的法官,應自行迴避同一案件的審判。

刑事訴訟法規定指出,刑事案件若經檢方調查後處分不起訴或緩起訴確定,告訴人不服時可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若法官裁定准許交付審判,則視為「提起公訴」。

而法官在裁定中寫明被告涉嫌的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等,實質上是否等同於執行檢察官提起公訴的職務,而應迴避同一案件的審判?

對此,大法庭二十八日指出,控訴原則是公平審判的基石,公平審判則為訴訟權的核心領域,法官若身兼案件的訴追者及審判者,顯然違背控訴原則、公正執行審判職務的意旨,難以確保人民受公平審判,維繫人民對司法公正性的信賴。

大法庭表示,法官曾參與裁定准予交付審判,實質上等同已執行檢察官提起公訴的職務,若准許交付審判的法官又參與同一案件的審判,無異是集起訴與審判職權於一身,形成「自己起訴、自己審判」的情況,違反控訴原則精神。

大法庭認為,法院組織法增訂條文中規定,承辦偵查中強制處分案件的法官,不得審判同一案件,而曾准予交付審判的法官,對於被告涉嫌犯罪預斷成見的程度,顯較承辦強制處分案件的法官強,應該自行迴避。

現行刑事訴訟法未規定准予交付審判的法官應自行迴避審判,屬於法律漏洞,應類推適用刑訴法第十七條第七款規定法官曾執行檢察官職務應自行迴避的相同法理,大法官因此裁定,裁定准許交付審判的法官,應自行迴避同一案件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