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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路邊停車開車門 須小心後面來車
東區陳小姐問:前幾天我把車停在路邊停車格內,開車門正在下車時,一台機車沒有注意,從後面撞了上來。我受了傷,車門內飾板也被撞壞了,對方機車騎士也摔倒,受了傷。事後我去詢問我法律系畢業的朋友,他跟我說,這一類的案件,開車門的汽車駕駛人幾乎都會被判定是百分之百的過失,不但要全數賠償對方的損失,不能要求自己的損失,可能還要負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請問這是真的嗎?
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時,應注意禮讓行人及其他車輛先行,且應於確認安全無虞後,再將車門開啟至可供出入的幅度,迅速下車並關上車門。依此實務上許多車輛,停車後因開啟車門(以下簡稱前車)不慎導致行駛中的車輛撞擊車門(以下簡稱後車)的事件,前車的駕駛,多半經判定有過失,後車則較少被判定有過失。陳小姐的朋友說的狀況有時確實存在,但也不盡然完全如此,因為前車駕駛人,如果在開啟車門時符合上揭交通安全規則的注意規定,於開啟車門一段時間後,因後車疏未注意前車已經開門,才發生撞擊;或後車由巷道內、其他車輛後方突然竄出,使前車駕駛人無法預見後車即將出現時,後車也會被判定有過失,也須負刑事責任,不一定全是前車的責任。
此外前車停車時,車輛左側如果是十五公分的路面邊線,而非十公分的快慢車道分隔線時,這時前車所在的位置,是在路面邊線外的路肩或路面外側(參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的規定),而非在慢車道上,因該地段並非供車輛行駛的區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除非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的車輛外,是不得駛出路面邊線區域的,如果因為該車輛違規行駛道路邊線以外的地方,進而撞擊前車時,也可能也會被判定有過失,以上供陳小姐參考。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