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越南阮氏女子,與吳姓越南男子在越南結婚生子,吳男向外交部駐越南代表處申請來台居留簽證,但不被受理。阮氏不服,提訟敗訴後,認為適用的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決議牴觸憲法,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三十日作出一一一年憲判字第二十號判決,宣告該決議合憲。
吳男曾來台研習中文,但逾期停居留及非法打工,遭管制入境至民國一0九年四月。阮氏與吳男相戀結婚生子,吳男持結婚證書向外交部駐越南代表處申請文件證明及來台居留簽證,代表處懷疑兩人假結婚,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等規定不受理。
阮氏替丈夫提訴願、行政訴訟遭駁回確定後,聲請釋憲。阮氏主張,法院判她敗訴的依據是,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八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該決議已違憲。
該決議內容為,外籍配偶向外交部或其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被駁回時,本國籍配偶若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時,因其權利並未受到侵害,行政法院應駁回原告之訴。
憲法法庭指出,該只是就是否符合提起訴訟要件的決議,雖未承認本國配偶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但也未排除本國配偶,以其與外籍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的婚姻自由受限制為由,例外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撤銷訴訟可能,判決該決議未違憲。
判決表示,有關機關拒發簽證給外籍配偶的否准處分,就本國籍配偶而言,已具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不利處分性質,本國籍配偶可以就此不利處分,可例外依法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保障本國籍配偶的訴訟權。
也就是說,阮氏認為她與丈夫的婚姻生活及自由受到不利對待時,可由她自己依法提起相關司法訴訟,以保障她的配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