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閉症失能理賠爭議多 金管會同意備查審核指引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自閉症失能給付理賠爭議叢生,金管會三十日同意備查壽險業辦理相關理賠審核參考指引,其中關於失能等級認定,可依據被保險人年齡「未滿七歲」、「七歲至未滿十五歲」及「十五歲以上」三大區間及症狀,針對個案進行審定。

金管會指出,按國際疾病分類定義,自閉症歸類為精神疾病,未符合現行壽險業銷售的失能保險商品中「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神經障害類項次。

不過,金管會表示,「泛自閉症症候群」症狀多樣迥異,除適應困難與人際關係互動等「神經障害」外,部分個案尚合併生理、智力或語言等神經功能發展遲緩現象,導致相關失能給付理賠爭議叢生。

鑑於自閉症患者申請失能理賠,屢遇自閉症是否適用「神經障害」及「勞動能力判定之時點」兩大爭議問題,金管會邀集有關單位,就壽險公會擬具的「自閉症患者失能程度理賠審核參考指引」討論並獲致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