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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吞客戶78.9萬土增稅未賠償損失 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張姓男子是地政士,一0六年五月間收了客戶七十八萬九千現金,本要協助繳納土地增值稅,卻私吞。一審時,張未賠償損失,遭判刑十月、沒收七十八萬九千元,張上訴二審,允諾賠償名下土地,請法官不要宣告沒收,卻將手機變更空號、也未與被害人聯繫。法院審結,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書指出,張男一0六年五月間,曾姓客戶購買新竹縣一筆土地,收了對方七十八萬九千元的土地增值稅,轉交給張,以利後續辦理相關土地登記、土增稅繳納事宜,不過張收了錢之後,卻將該筆現金侵占,沒有繳納給縣府稅捐稽徵局,曾經縣府通知後,為避免土地移轉登記遭塗銷,又自行補繳了七十八萬九千元的土增稅。
曾姓客戶提出業務侵占告訴,一審認定,張有公共危險前科,曾遭判刑,又在執行期滿的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難認素行良好,加上沒有賠償被害人損失,達成和解,依法判刑十月,沒收犯罪所得七十八萬九千元。
張男上訴台中高分院,辯稱願意塗銷名下已設定抵押二十年的土地,並將該筆土地移轉給曾姓客戶,以賠償損失,希望二審法官,不要宣告沒收,不過案件在二審審理的三個月期間,張男都沒有與被害人聯繫,也沒有回應,法官當庭撥打張男手機,發現已成空號。
合議庭審酌,張男雖然允諾賠償,但直至法院宣判,都沒有履行跟被害人允諾的條件,所以二審審理後,認為一審針對量刑、犯罪所得沒收部分,都已有考量到,沒有二審需要重新審酌的地方,因此駁回張男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