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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民不服海關處分 可30日內書面提起救濟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基隆關表示,依關稅法第4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的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的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籲請商民特別注意申請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程序不合駁回,損及自身權益。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近來有海關准予先行押款提領貨物案件,商民憑其收到載明「押金」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申請復查,惟該單據係作為通知申請人繳納報單應補繳稅款之足額保證金用,而非關稅法第45條第1項所稱之「稅款繳納證」,自不得作為行政爭訟之標的,申請人提起復查,基隆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商民不服稅費核定時,請待海關核定完稅價格或應補(追)繳稅款,於收到海關核發押金抵繳之稅款繳納證後,於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基隆關提醒,如採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其受理日期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非以掛號方式者,以「海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30日」所指為「日曆天」而非「工作天」,請商民留意。另復查申請書格式可至基隆關網站(路徑:首頁/資訊匯流/書表下載)關鍵字搜尋「復查申請書」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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