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臺北關表示,近來有旅客因未於入境時主動至紅線檯(應申報檯)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下稱申報單),向海關申報其不隨身行李,致該不隨身行李只能按一般進口貨物辦理通關,無法適用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所定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總值在新臺幣2萬元以內得予之免稅之規定。
該關進一步表示,我國實施入境旅客紅綠線通關制度,入境旅客隨身攜帶進口自用家用行李之品目及數量,合於前揭辦法第11條免稅規定,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時,得免向海關申報,並經由綠線檯(免申報檯)通關;若有不隨身行李者,依據前揭辦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則應填具申報單向海關報明不隨身行李之件數及主要品目,並經由紅線檯(應申報檯)查驗通關,該等不隨身行李物品,得於旅客入境前或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進口。倘前開不隨身行李物品未在期限內進口、旅客入境時未在申報單上列報或未待旅客入境即先行報關者,則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不適用前開辦法相關免稅、免證之規定。
該關呼籲,入境旅客若有不隨身行李、應稅及管制物品等,或有其他通關疑問時,請主動至紅線檯申報或洽詢海關,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