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防制深度偽造(Deepfake)技術等性暴力的犯罪,立法院七日三讀通過相關刑法部分修正條文,增訂性影像定義、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法條明定,若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民團肯定加重刑度,但主張性影像定義要客觀並朝立專法推進,衛福部將加強宣導。
網紅小玉利用深度偽造的換臉技術,將名人、政治人物等人臉部合成到成人片中上網販售,引發社會撻伐。行政院會去年三月針對防範散布性影像、深度偽造等犯罪行為提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三讀條文針對換臉成人片的相關罰則,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的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營利,處七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部分,最重可處三年徒刑,若有散布行為,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若是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以照相、錄影等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最重可處五年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明定性影像的定義,包含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或以身體或器物接觸上述部位,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的影像或電磁紀錄。
數位女力聯盟指出,過去是用散播猥褻物品罪處理,把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當猥褻物品形容,不僅是二次傷害,且過去刑度過低,只有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後比過去好。
不過針對在性影像定義上有四款規定,其中包括性交的影像或電磁紀錄、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影像或電磁紀錄等,張凱強說,「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等陳述,依舊重蹈散播猥褻物品罪的概念,對被害人二次傷害或是國家公權力對之的羞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