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西區羅太太問:前不久丈夫心肌梗塞過世,才剛辦完告別式,竟然有個女人帶一個小男孩來,說小男孩是我老公跟她所生的孩子,要讓小男孩認祖歸宗。真把我氣死了,小三根本是要來分遺產的!請問私生子在法律上有權利要求繼承遺產嗎?
答:羅先生外遇與小三所生的子女,因為不是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稱為「非婚生子女」,也就是俗稱的私生子。私生子的地位當然與羅太太所生的婚生子女有所不同,除非羅先生認領小男孩,否則小男孩與羅先生在法律上並無關係,小男孩當然沒有繼承權。但仍有例外情形,說明如下:
民國九十六年我國修正民法第一0六七條第二項增設死後認領制度,儘管羅先生已去世,無法親自表示認領之意思,小三仍可主張羅先生是小男孩的生父,以羅先生的繼承人羅太太、兒子、女兒為被告,向法院提起強制認領之訴。經法院判決羅先生應認領小男孩後,小男孩與羅先生便發生法律上親子關係,依民法第一0六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小男孩就可以取得與羅太太的兒子、女兒一樣的婚生子女地位,有相同的權利,當然可以回來繼承羅先生的遺產。由於羅先生對小男孩負有扶養義務,已發生之扶養費債務得為繼承之標的,所以死後受認領的小男孩得向羅先生的繼承人請求自出生至成年的扶養費用。
不過,最高法院一0三台上字第六一八判決認為,因民法第一0六九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故生父死後才認領之被認領子女之繼承權有受限制,被認領之子女僅得就「尚未分割之應繼遺產」或「嗣後始發現之繼承財產」主張繼承權。易言之,民法一0六九條但書規定使死後認領之效力大打折扣,頂多只有情感上認祖歸宗意義,在遺產繼承上,若遺產已分割完畢恐無太大實益。
本案例就繼承財產部分,即便小三取得死後認領之訴勝訴,羅先生之繼承人(即羅太太、兒子、女兒)已繼承取得之財產不因此而受影響,日後,被認領小男孩也不能對羅太太等人提起民法第一一四六條請求回復繼承權之訴。如果羅太太跟子女已經將遺產分割完了,小男孩恐怕分不到羅先生的遺產。
(作者∕法扶基金會嘉義分會長林德昇律師、呂紫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