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許姓員警放假時借住在女牌友家,卻長期性侵其未成年女兒,犯案次數多達四十三次,許員辯稱是雙方合意,台北地院不採信,依四十二個對少女性交罪判刑三年四月、一個對少女強制性交罪判刑八年,定應執行刑九年六月。
許員於民國一0八年間透過友人間的聚會,認識這名女性牌友。這名女牌友得知許員平日會在警察宿舍休息,因此邀請他到家中休息,許員也常到她家休息或過夜。
許員被控於一一0年三月間,在女牌友住家時,趁當時就讀小六的女童母親不在家時,在她房間首度性侵得逞,後續約以每週一次的頻率性侵,至同年十二月共犯案四十二次。
許員另被控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晚間趁接送當時已就讀國中一年級被害人放學機會,在車上性侵得逞。
少女指出,許員認她做乾女兒,第一次受害是因為媽媽感覺天氣冷,要求許員與她一同入房睡覺,他會給她五百元吃紅,並叮嚀不能說出去。
北院指出,許員雖承認犯行,卻推稱是少女「主動要求」等,許員未達成和解,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等罪,予以重判九年六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