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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雇7名員工 國語日報被判需給付薪水457萬元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國語日報7名員工前年遭資遣,勞資調解不成立後,提告爭取工作權。台北地院指出,國語日報資遣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但調解期間資遣已經違法,判決雙方從解僱日起至去年8月間僱傭關係存在,報社應給付該期間共457萬餘元薪資。
員工主張,7人分屬報版部製版組、機印組、發行組夜班人員,公司民國110年6月8日開會後,以業務緊縮、虧損為由裁撤資遣。同年7月14日召開勞資調解會議,但未成立。
員工指出,報社資遣他們後卻將業務外包,可見報社仍有需求,縱使經營虧損,也與他們是否在職無關,且報社沒有勞資協商、徵詢是否願意調動職務、減薪等方式留任,資遣不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國語日報表示,報社自103年起虧損,7人所屬部門支出最高,公司收入逐年遞減,經裁撤7人後成本減少、負債也下降,證明精簡人事有效果,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法院指出,員工前年6月7日申請調解,北市勞動局7月14日開調解會議,結果不成立,但國語日報卻於同年6月8日即終止勞動契約,已違反調解期間不得資遣的規定。
法院依國語日報的收支營運表,發現108年度以來虧損擴大、淨值下降,累計虧損1億7千多萬元,虧損嚴重,且印製份量也從105年起減少35%以上,業務確實減縮。此外,報社也無適當職缺供轉職,認定資遣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於110年7月8日起至111年8月23日間的僱傭關係存在,報社須給付7人各45萬元至81萬餘元不等金額,共計457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