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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里長勒索建商判刑六年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中正區南福里前里長鄒桂蓉,八年前以鄰損事件為由向建商索討一百八十萬元,以換取簽核道路挖掘許可文件。高院更一審依貪汙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將她判刑六年,沒收全數犯罪所得。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鄒桂蓉於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任南福里里長,她在上任里長前曾因她的住家與社區牆壁受損為由,向建商要求五十萬元修繕費,建商估算後鄰損只有九萬元,拒絕付款。
鄒女就任里長後,該建商因為要在其里內埋設管線,找鄒女協商,她要求二百萬元費用,否則不同意挖路。建商有限期完工的合約壓力,每延遲完工一天要被罰款二十二萬元,最後於一0四年二月交付鄒女一百八十萬元。
檢調接獲檢舉進行調查,鄒女到案後坦承收錢,但否認貪汙,辯稱只是代表社區住戶向建商索賠,款項是要用來修繕社區公共施設及補償鄰損費用。
一審台北地院不採信她的說法,依貪汙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將鄒女判刑十四年。
二審高院認為,道路施工挖掘核發的路證,或新鋪道路再次開挖路證的事前同意權,都不是里長的法定職務,里長只是單純被通知,不構成藉勢藉端勒索罪,改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恐嚇取財罪改判二年六月。
高院更一審認定,鄒女所為仍涉犯貪汙罪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依法判刑六年、褫奪公權五年。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必須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