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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三讀 落實還地於民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十二日三讀通過地籍清理條例部分修正條文,主要為配合實務作業的需要,修正土地權利人得申請發還已登記為國有的土地,並放寬神明會、寺廟土地的申報清理,以加速土地清理,保障民眾權益。
內政部說明,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神明會等權屬不明土地,如逾期無人申請重新登記,將由縣市政府代為標售,未能標出者,將囑託登記為國有。
對於已囑託登記國有的土地,權利人依現行規定僅能申請按標售底價領取價金,但實務執行時,多數民眾反映希望能發還其先人原有土地。為保障權利人既有土地權益,這次修法改以申請發還土地為原則,如不能發還土地,將以發給價金替代,以落實還地於民。
三讀條文明定,未來除了該囑託為國有的土地已有不能發還的情事外,權利人可自登記為國有土地之日起十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發還原登記名義人全部權利範圍的土地。
為保障土地權利人的財產權益,三讀條文套定,如果應發還的土地已為公用財產、處分或有其他無法發還情事,地方主管機關應發給權利人土地價金。
此外,三讀條文也鬆綁現行神明會、寺廟或宗教性質團體申報要件與應附文件規定,明定神明會會員因繼承變動,可以直接申報更正會員清冊,不用再經半數會員同意;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原有的土地申報更名,也不限制該土地是否為其使用中,以簡化民眾申報清理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