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預告修正進口貨物稅則預先歸列實施辦法,本次修正主要是為配合實務執行需求,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為使辦理補件及申請延長補件有明確依據,並增進案件辦理效率,爰增訂補件期限及申請延長補件期限規定。
另外,依關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處理之案件,海關應依職權核定稅則號別,不以有稅則號別爭議為限,為避免執行疑義,爰刪除「稅則號別爭議」文字。
新型產品之貨品性質認定較為複雜,導致判定稅則困難度提高,爰增訂海關得予延長案件處理期間機制,俾使案件審議兼具彈性及正確性。增訂申請人提供錯誤或不實資料致影響稅則預先審核結果者,海關不受預先審核結果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