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檢察署前檢察官羅榮乾任職期間,與訴訟當事人翁茂鍾有不當接觸、討論涉訟案件、收受饋贈等,監察院認定有損檢察官公正、廉潔形象,提起彈劾,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定羅榮乾部分行為有違失,判決罰薪十個月。本案仍可上訴。
羅榮乾為司法官訓練所第二十四期結業,歷任屏東、嘉義等地檢署檢察長,曾任法務部保護司司長、參事等職,現已退休。
彈劾文指出,羅榮乾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至一0五年七月間,於任職檢察官期間,與富商翁茂鍾有不當接觸。
包括「怡華公司與百利達銀行紛爭」案,羅榮乾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將該案匿名檢舉信簽請分案的前後,與翁茂鍾多次接觸、飲宴,並多次討論百利案。
且羅員長期與翁男飲宴、聚會、球敘一百五十餘次,並陪同拜訪某些領域的高階主管人員,及收受翁男餽贈的襯衫等。監委認定羅有重大違失,去年三月一日提案彈劾。
法院判決指出,羅、翁二人是台南同鄉、結識多年,但在翁男擔任怡華、怡安、佳和等公司實際負責人涉訟期間,羅榮乾仍接受翁男宴請,在公務處所見面,八年內收受餽贈襯衫十六件,次數多且時間長,足使人產生商人與檢察官不當交往印象,有損司法威信,判決罰款十月。
至於羅榮乾另與翁男飲宴數十次,由於並非翁男請客作東,翁男也未涉訟,且未在公務處所會面,屬於一般的社交往來,這部分則未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