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高分院前庭長與翁茂鍾不當往來 超過時效判決免議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南高分院前庭長陳義仲被控與涉訟當事人、富商翁茂鍾有不當餐敘及受贈等行為,遭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職務法審認為,陳男的違失行為已逾舊法規定的10年懲戒時效,16日判決免議。本案仍可上訴。

監察院指出,翁茂鍾為台南地區知名商人,其佳和集團旗下怡華公司涉及百利案官司,86年7月經媒體大幅報導,且87年至103年的10多年間,翁男相關公司有多起案件繫屬法院審理。

陳義仲自民國83年起擔任台南高分院法官,應知悉翁男相關訴訟情事,卻於92年至100年期間,與翁茂鍾餐敘、會面16次,並收受翁男餽贈襯衫及保養品8次,甚至曾於翁男與其律師見面時在場。

監察院認定陳義仲有重大違失,嚴重損及法官應保有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及法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情節重大,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認定陳義仲的行為已構成重大違失行為,但其違失犯行發生於法官法新制前(110年6月7日),適用舊法的公懲員懲戒法25條的「10年懲戒時效」規定,考量監院直到111年8月8日才移送懲戒法院,已超過懲戒時效,只能判決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