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假釋要件 魏應充免再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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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清1.7億罰金及犯罪所得且僅餘3年刑期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頂新製油前董事長魏應充涉劣油案,經彰化地檢署通知本月十六日到案後,表明願全數繳交罰金一億二百萬元及犯罪所得七四六七萬餘元,並已於十七日全數繳納完畢,不用再入監。

彰檢表示,本案係執行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一0八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十七、十八號判決,被告魏應充等人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經判處有罪確定。魏應充就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月、十年。頂新公司之罰金刑為一億二百萬元(已扣除重新定刑前執行完畢部分)、犯罪所得為七四六七萬餘元。

彰檢說,就魏應充聲請執行易科罰金部分,檢察官審酌魏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八年六月,前已執行完畢四年八月,就所餘刑期送請法務部矯正署重核假釋後,認前所執行刑期四年八月已高於假釋門檻,仍符合假釋要件,毋庸再入監。

彰檢指出,至於魏應充得易科罰金刑期,台中高分院一0九年度聲字第三六七號裁定撤銷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嗣該署尊重法院見解亦已陸續就七年得易科刑期部分執行完畢,現僅餘三年,該署審酌上情及本次台中高分院判決得易科理由,及本案罰金和沒收犯罪所得亦均已執行完畢,因此准魏應充依判決所定標準繳納易科罰金一0九萬餘元,此亦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