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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賭雞排涉賄? 檢:應綜合判斷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隨著總統大選選情白熱化,不同陣營擁護者的情緒越來越高昂,南市議員謝龍介、知名網紅「館長」陳之漢分別發出祭品文宣告×××當選或×××沒當選即送雞排!」。而發送雞排是否構成投票行賄罪嫌?台南地檢署九日表示,需就具體個案審酌有無「雞排換選票」的對價事證認定,由於送雞排行為多屬慶祝行為,民眾大可放心「吃雞」。
台南地檢署指出,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九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八條規定,賄選的構成要件是對於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期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者。即以賄賂或不正利益為誘因,讓選民在誘惑下,動搖影響投票權,將選票投給某候選人或不投某候選人。
據法務部訂下之卅元禮品價格的賄選門檻,動輒超過五十元的雞排顯有「超標」之虞,然而卅元並非單一標準,仍應釐清候選人與選民間有無行、收賄的犯意,並應就所給的物品是否足以改變選民投票意願、有無對價等要件綜合判斷。要構成刑法投票受賄罪,須視賄賂或不正利益與選民投票行為之連結程度而定。
由於雞排分發不限定於特定陣營的投票者,不影響選民行使投票權的情況下,雞排與選票之間不存在對價關係,也僅能被認為是個人發起的慶祝行為,選民共襄「吃雞」,自然也不涉收受賄絡的相關刑責。台南地檢署也強調,選民應秉持自身判斷選賢與能,杜絕賄選歪風落實民主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