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楊姓男子於一一0年間喝啤酒後騎機車闖紅燈,被員警在超市前攔查,他坦承酒駕,卻於台中地院審理時翻供,指稱是到超市才喝酒,法官認為他已是第五次酒駕,還扭曲事實、犯後態度惡劣而不宜輕縱,依公共危險罪重判一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楊男之前有四次酒駕記錄,第四次是在一0八年被台中地院判刑六月,可易科罰金,併科罰金二萬元,他於同年八月繳納罰金執行完畢,不料,卻又在一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喝二瓶啤酒後,騎機車在豐原區鎌村路與祥和東路口闖紅燈,員警一路跟到一家超市前攔查,酒測值為零點四0。
台中地院審理時,楊男卻改口說,他是到了超市才又買酒喝,尚未上路就被員警攔查,值勤員警作證說,他跟到超市旁,見楊男時進入超市,買啤酒後走出超市,立即攔查酒測,法官比對警方的行車記錄器,楊男進入超商,到走出超商,僅不到十分鐘,法官質疑,既然楊男自稱買酒要跟朋友一起喝,又何需如此急迫,在超商內買啤酒後旋即飲酒?
法官認為,超商老闆娘也作證說,未看到楊男於超市內飲酒,楊男上述辯詞不足採信,他又是累犯,還捏造另於超市內飲酒的謊言,更有影響證人做不實證述,企圖影響法院判斷之嫌,犯後態度實屬惡劣,不宜輕縱。
法官更指出,楊男已經是第五次酒駕,「我國社會對於法院就酒駕案件之判決量刑過輕多有詬病」,且楊男酒後騎乘機車的行駛道路與被查獲地點,車流非稀,並非杳無人煙的道路,萬一肇事,後果將不堪設想,據此判刑一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