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把醉漢打癱 判賠五四五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曾姓男子前年見酒醉的柯姓男子騷擾女子,上前勸阻時被控毆打柯男兩拳,致其倒地不起、腦部重創,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刑事上,柯男被依重傷害罪判刑三年四月。曾男另提民事求償,台北地院日前判決曾男應賠償被害人五百四十五萬多元。

民國一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晚間十時許,曾男在其台北市住處附近,看見酒醉的柯男在騷擾一名女子,好心上前攔阻。因不滿遭柯男辱罵,曾男氣的朝其頭部出拳毆打,致其重心不穩倒地。

曾男原本準備離去,但回頭再朝柯男的頭部痛毆一拳,致其後腦撞擊地面,造成腦部出血,經急救後智能嚴重缺損無法回復,至今須入住養護中心,仰賴他人全天候照顧。

曾男答辯指出,當時自己在店家門口做事,見柯男持續騷擾女子,才出言制止,後來因對方出言辱罵,才一時氣憤出手毆打,不是有心毆打,感到抱歉,也非常後悔。

刑事上,台北地院依傷害致重傷罪,已將曾男判刑三年四月,目前上訴中。

柯男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醫藥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多項費用共一千五百萬餘元。曾男則未到庭答辯。

法院指出,曾男所為確實導致柯男受有無法回復的傷害,但入住護理之家的費用均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全額補助,不能准許,審酌後判決曾男應賠償五百四十五萬多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