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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府訂萊豬食安自治條例無效更審敗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針對前年開放進口豬肉引發萊劑零檢出的爭議,行政院函告台中市政府公布的食安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中巿府不服提訟。一審裁定駁回,中巿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審酌後發回更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中市府為當事人不適格,無權提起本訟,判決敗訴。

民國一一0年萊豬開放進口,台中市政府為因應萊豬來台,制定相關自治條例。但行政院宣布,相關地方自治條例凡訂有乙型受體素不能檢出的規定,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核定,也發函告知台中市政府,指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屬無效。

中巿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行政院函告的性質,並不是行政處分,裁定駁回中市府的請求。

中巿府不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中巿府是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非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並沒有因自治條例經行政院函告無效而受有直接侵害。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原裁定沒有查明台中巿政府是否為適格的當事人,僅以法規審查權限而認定函告非行政處分,裁定駁回屬違法,因此將原裁定廢棄,發回由北高行更裁。

北高行更審後指出,若台中市認為自治立法權受到侵害,應由台中市議會代表提救濟請求撤銷行政院函告,台中市政府是行政機關,不是立法機關,沒有因自治條例函告無效而受到直接侵害,中市府為不適格的當事人,因此判決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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