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三十歲林姓男子用交友軟體認識十五歲少女,明知她未成年仍約一起泡澡、玩情趣用品,見面後一同上汽旅開房間摸她全身、拉她手抓自己生殖器,法院認為林戕害少女身心,犯後雖坦承但沒和解,依妨害性自主判他四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林男去年六月認識少女,同年八月十八日就相約在大甲車站見面,隨後再一同搭計程車到附近汽車旅館開房間,林明知對方未成年還在讀國中,在沒有違反她意願下脫她衣服撫摸全身,還拉少女手抓自己生殖器。
警方獲報,到場查獲林男和少女在房間內。林男在警詢、偵查時均坦承和女子合意猥褻,少女也表示林男知道她年紀、未違反她意願,另有現場監視器畫面可佐。檢方認定林男未違反少女意願,偵結依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未成年人合意猥褻罪嫌起訴他。
法院審酌,林男明知少女未成年,對於性自主、判斷力均未成熟,竟然朝她猥褻戕害身心,考量他犯後坦承但少女父親沒有和解意願等,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判林有期徒刑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