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軍情局採購警監系統,交貨後發現缺失,通知業者改正仍未過關,因此解約;事後業者未在期限內拆除設備,軍情局提告求償八十萬元,一審判准,上訴二審後,台灣高院駁回確定。
國防部軍情局主張,民國一0八年七月和台灣南下電子簽定軍品訂購契約,採購總價四百二十八萬四千元的特定規格警監系統,目視驗收合格後;之後安裝性能測試時,有八十二項不合格,複驗後仍有二十二項不通過,因此與業者解約,並提告求償逾期違約金七十二萬八千二百八十元與拆除費七萬二千元,合計八十萬零二百八十元。
一審士林地院判決指出,因為南下未對軍情局的主張表示意見,也未出庭言詞辯論,認定軍情局提供的採購契約等文件資料為真,判業者須全額賠償。
南下提起上訴,主張警監系統沒有不合格,是軍情局違反政府採購法令,擴充解釋設備功能及規格,自行認定不合格後解約,事後不接受公司提出以減價方式處理爭議的方案,不給公司機會說明,且另找人拆除設備也未經過公司同意。
高院調查,雙方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履約爭議調解期間,曾再度進行警監系統性能測試,該次測試的不合格項目有二十一項,例如無支援熱鍵功能,無具備硬體溫度監控、巡弋等功能,攝影機轉動角度不足等問題,且南下負責人也在「不合格項目核對表」上簽名確認,顯然擴充解釋的理由不足取。
高院認為,軍情局依約請求逾期違約金和拆除費合理,也積極與業者協商,南下上訴理由不足採信,駁回南下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