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sidebar Skip to footer

立院三讀 國影中心轉型行政法人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10日三讀通過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文化部長鄭麗君感謝立法院的支持,該中心預計於明年上半年掛牌成立。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條文規定,為典藏國家電影與視聽資產、推廣及促進電影、視聽文化發展,特設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業務範圍包括,電影與視聽文化資產的修護、典藏、展覽放映、再利用及行銷推廣,電影與視聽文化資產的教育補助、推廣及國際交流等8大類。
 鄭麗君表示,20多年來終於完成法制化基礎工程,原來以民間財團法人身分設立的國家電影中心,將成為法律明文設立的行政法人,不僅目前典藏的影像資產將為全民所有,典藏範圍也將從電影擴增到包含如廣播電視的視聽內容,未來將強化影視聽文化影音資產典藏修復,並持續推廣經典作品,讓國人及世界更了解台灣的影視聽文化史。
 鄭麗君指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公告後,預計於明年上半年掛牌成立,由文化部及新北市政府合作興建落腳於新莊的國影中心新場館,預計明年完工啟用。文化部後續也將規劃中心片庫,期盼從軟硬體同步推升本中心文化典藏扎根及文化擴散的功能。
 關於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的組織架構,三讀條文明定,該中心設董事會、監事會,董事人數為11人至15人,董事、監事任期部分,規定為3年,期滿得續聘1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各該總人數的2/3,不得少於1/3。
 三讀條文也規定,本中心設立後,因業務需要典藏、運用管理的電影及視聽資產屬公有不動產以外的公有財產者,得由政府機關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