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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犯罪被害人可聲請參與訴訟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十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遭受傷害死亡、致重傷及性侵害的被害人,可聲請參與訴訟;另外,聲請再審的案件,法院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的意見。
在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方面,三讀條文指出,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等犯罪的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聲請訴訟參與,應於每審級向法院提出聲請書狀。
證據解讀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每調查一證據畢,審判長應詢問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有無意見。法院應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貫徹被害人訴訟參與的目的。
修復式司法部分,三讀條文載明,檢察官於偵查中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的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
另外,為完善刑事訴訟制度,落實憲法訴訟權保障意旨,針對聲請再審程序部分,三讀條文指出,聲請再審的案件,除明顯無必要者,法院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說明,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