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何姓女子是西苑高中生物教師,一0七年三月間因在學校吸入龍柏樹掉落的「雄毬果」,導致劇烈咳嗽、喉嚨出血,她欲請公假,卻被要求請病假,認為校方、教育局都有疏失,要求國賠三百八十六萬元,歷審都遭駁回確定,何女提再審,台中高分院以原審判決適法,也無新證據提出,駁回訴請。
判決書指出,何姓女子指控一0七年三月一日上班時,因在校園內,吸入校門口右側龍柏樹掉落的「雄毬果」,導致她劇烈咳嗽,引發濃痰、刮傷喉嚨出血,因此向校方請公假檢查,但校方卻否決她申請公假,教育局也未能糾正校方錯誤,後來她檢附林新醫院的診斷證明,校方才將先前登記的病假,改為公傷假。
何女認為,校方對於龍柏樹管理有欠缺與疏失,導致她喉嚨受傷、勞動力減損,另外教育局監督也有疏失,校方、教育局侵害她請假權、健康權,因此求償精神撫慰金一百五十萬元、醫藥費七萬四千元、勞動力減損的薪資損害二百二十八萬元,總計三百八十六萬元的損失。
全案歷經一審、二審及最高法院都認定,西苑高中每年都有請廠商進行環境清潔、修剪樹木,而何女也自述任職十年期間,沒有聽聞有教職人員、學生因吸入龍柏樹毬果而導致咳嗽、上呼吸道感染等情,沒有具體證據證明,校方對於龍柏樹管理有何欠缺,與何女傷勢有何因果關係。
另外,根據林業試驗所提供資料,龍柏的雄毬、雌毬尺寸不大,未聽聞過雄毬、雌毬掉落會對人體造成任何危害,而且龍柏是常見綠美化樹種,台灣各地都常見,也沒有限制校園種植。
歷審也認定,何女在案發後,校方有讓何女請假休養,不論是以公傷假或是病假為依據,都不影響何女的請假權與健康權,也不能認定校方有侵害何女權益,因此駁回何女訴請確定。何女不服提出再審訴訟,不過台中高分院認定,原判決適法,而何女也沒有提出在歷審審理時不知,判決後才知道的新事證,不符合再審規定,依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