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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憲! 減免刑均可聲請再審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十日做出一一二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認為刑事訴訟法第四二0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除「免除其刑」的法律規定外,也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法律規定在內,才不違背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
大法官雖未宣告該法條違憲,但也表示本案三名聲請人可自本判決送達日起三十日內,就本判決所涉的個別原因案件,依本釋憲意旨向所轄法院聲請再審。
涉嫌販賣毒品的陳姓男子被檢察官依毒品罪嫌起訴,後來被法院判刑定讞。他於偵審過程中供出毒品來源,檢警才順利查獲毒品的上源,事後他得知供出毒品上游可以減刑,因此向法院聲請再審,爭取減刑或免刑。
但法院認為陳男案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二0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應受免刑判決」的再審要件,裁定駁回確定。他認為有違憲疑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另有兩人也有類似情況,一併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十日作成合憲性解釋,認為該法條沒問題,未來只要判決定讞後,發現可以獲減刑或免刑,都可以聲請再審,就算法院開啟再審後,發現只符合減刑要件,也符合憲法法庭的判決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