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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野戰少女 賠50萬判3年半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陳姓志願役軍人用臉書認識一名國中少女,二度約她半夜到公園的石椅上性交、回家發生關係,還常常傳訊說「我要看胸部」,引誘少女自拍裸胸照片給他。陳落網均坦承,也以五十萬元和對方調解。法院審酌,陳危害少女身心,且未依約給付賠償金,依妨害性自主等四罪判他三年六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陳男一0七年十二月入伍至一一0年十一月退伍,一一0年四月仍是現役軍人時,上網認識十三歲少女成男女朋友,不久就約出見面,並二度在神岡區公園的戶外石椅上性交,或回少女家發生關係;同年八月又傳訊說「我想看」,引誘少女自拍裸露胸部照片傳給他。
法院審理時,陳男坦承不諱,但辯稱以為少女未滿十六歲,但不清楚她未滿十四歲。少女則說,和陳都是假日半夜出去,對方應不清楚她生日,自己在IG上自介標註國三、十四等,認定陳主觀上應認為少女是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
法官審酌,陳男罔顧少女身心發育未成熟,對她三次性行為、引誘拍裸照等影響身心;但考量陳犯後坦承,雖以五十萬元和少女及父親調解成立,但未依調解內容給付,依三個現役軍人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各判有期徒刑八月、八月、七月,依一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三年二月,四罪應執行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