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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發佈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其中第二十五條條文規定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港區貨棧應辦理貨物控管事項如下:卸存港區貨棧之國外貨物,港區貨棧核對進口艙單,點收貨物並確定儲位後,向海關傳輸進倉資料訊息。課稅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貨物運入港區,港區貨棧點收貨物並確定儲位後,傳輸出口貨物進倉證明訊息,並接收海關放行通知訊息,俾自由港區事業提領貨物。
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其他自由港區貨物運入自由港區貨棧,港區貨棧憑海關放行通知訊息點收貨物,並供自由港區事業提領貨物。自由港區事業出口貨物進儲港區貨棧後,港區貨棧傳輸出口貨物進倉證明訊息至海關,並接收海關放行通知訊息,憑以進行後續裝併櫃(盤)及裝船(機)作業;需運出區出口者,另簽發運送單加封出區。
自由港區事業運往其他自由港區貨物,港區貨棧於點收貨物進儲後,傳輸進倉資料訊息至海關,並接收海關放行通知訊息,憑以簽發運送單出區;其有加封必要者依海關規定辦理。自由港區事業運往課稅區、保稅區貨物,港區貨棧於點收貨物進儲後,傳輸進倉資料訊息至海關,並接收海關放行通知訊息,憑以簽發運送單出區;其有加封必要者依海關規定辦理。自由港區事業經核准按月彙報之貨物,得不進儲港區貨棧。
針對第四條條文,自由港區事業應辦理之自主管理事項如下:
一、自國外進儲貨物之通報。
二、貨物輸往國外之通報。
三、貨物輸往其他自由港區之通報。
四、貨物輸往課稅區、保稅區之通關。
五、自課稅區、保稅區進儲貨物之通關。
六、區內交易貨物之通報。
七、修理、測試、檢驗、加工、展覽、委託及受委託修理、測試、檢驗、加工之處理。
八、進儲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物(貨)品之通報。
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物(貨)品輸往國外之通報。
十、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之帳務處理。
十一、按月彙報貨物之入出區(廠)管理。
十二、盤點及盤存清冊、結算報告表之造送。
十三、廢品、下腳及其有利用價值部分之處理。
十四、物(貨)品遭竊、遭受災損時之處理。
十五、門禁之管控。
十六、製造、物流、倉儲及廠(場)區作業之管理。
十七、封條加封及核銷作業。
十八、短卸、溢卸、短裝、溢裝報告之填報。
十九、加工、重整、包裝、加註或更正標記、箱號作業。
二十、看樣、取樣及公證作業。
二十一、空貨櫃進出之檢查。
二十二、貨物通關、帳務處理及貨物控管之電腦資料儲存作業。
二十三、違規、違章、異常案件之報告。
二十四、遵守產地標示規範。
二十五、跨區貨櫃(物)移運以自由港區專用運貨工具(專用車隊)或保稅運貨工具載運之處理。
二十六、其他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或海關規定應遵行事項。
第二十四條之一自由港區事業進儲國外整裝貨櫃貨物,符合下列條件者,除菸、酒及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農、漁、畜產品外,得逐案向海關申請免拆櫃進倉,以原貨櫃存儲於該事業之露天處所儲位:一、成立一年以上。二、申請前一年內,依本條例核處罰鍰未逾三次且未經停止進儲貨物。三、整櫃貨物貨名相同,並提供裝箱單或裝櫃明細表。四、自由港區事業營運面積劃有露天處所儲位,且設有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或動態偵測錄影之監視系統設備,錄影紀錄並應保留至少三十日,必要時,應依海關通知延長存檔至九十日以上。五、貨櫃存儲自由港區事業期間應以自備封條或海關封條加封。
六、自由港區事業應於帳冊登載貨櫃標誌、號碼、封條號碼及儲位,並備註原進倉貨櫃不拆櫃存儲。七、整裝貨櫃貨物進儲前,應於貨櫃集散站完成通報程序。 依前項規定存儲貨物後,自由港區事業向海關通報,有虛報、不實情事或私運行為者,自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免拆櫃進倉。 第一項存儲貨櫃,於存儲期間不得開啟。但自由港區事業有特殊情形者,得經海關核准,在櫃內貨物不分批進出自由港區事業之前提下,開啟或更換貨櫃,並設置封條加封啟封紀錄簿,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