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高雄市楊姓單親媽媽三年多前把五個月大且患心臟病的女兒獨留家,外出兩天後回家才發現女嬰已經餓死,一審依對兒童遺棄致死罪判刑六年,二審加重改判七年六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二十二歲楊女住在左營區,獨自撫養分別為一歲半、五個月大的兩名女兒。小女兒出生即罹患心室中膈缺損的先天疾病,須定時餵食、餵藥。
楊女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許帶著大女兒離開住處外出,獨留女嬰在家。二十七日下午一時許楊女雖曾傳訊息給胞妹代為餵食小女兒,但因妹妹在上班無法前往;直至下午五時許楊女帶著大女兒回家時,發現小女兒已無呼吸心跳,雖叫救護車送醫急救,最後仍因橫紋肌溶解症併急性腎小管壞死不治,醫師檢驗發現女嬰體脂肪幾乎完全消失。
檢方調查認定,楊女未盡照顧義務,也未托人代為照料,未規律給予適當充足的奶粉、藥物,導致女嬰脫水、飢餓、營養不良而死亡,依遺棄致死罪予以起訴,並建請法院加重其刑。
一審橋頭地院將楊女判刑六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定楊女涉犯遺棄致死罪,雖符合自首減刑規定,但情節重大,減刑幅度不宜過大,且須依兒少法規定加重其刑,落實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從重改判七年六月。
最高法院審理後維持二審見解,駁回楊女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