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市何姓男子七年前趁妻子睡覺時,在家對七歲女兒性侵得逞,犯案時還被弟弟撞見。女童兩年後向外婆透露此事,外婆氣得報警。一審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將何男判刑九年六月,二審維持原判,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何男被控於民國一0五年間,在家見就讀國小的女兒年幼可欺,趁妻子睡覺時,對大女兒性侵得逞。何男與妻子婚後育有二子、二女,由於經常在洗澡後,叫大女兒幫他穿衣服,引發何妻納悶,於民國一0七年間向娘家抱怨。
外婆某日詢問被害女童,「爸爸有沒有對妳東摸摸、西摸摸?」女童原本沉默不語,後來點頭說「有」。一旁的妹妹聽到了,也說爸爸欺負姊姊,弟弟也有看到,媽媽太累睡著了,沒有看到。
外婆立即報警,社工協助警方詢問女童。女童說,「爸爸說會買糖果給我吃,叫我不要叫」,希望可以和全家人住在一起,但會害怕爸爸再做這樣的事。社工後來將她安置在寄養家庭。
法院歷審都認為,何男身為女童父親,卻為了滿足私慾,不顧女童心理人格發展的健全性,性侵造成女童難以抹滅的傷害和陰影,罪證明確,依家暴對未滿十四歲人強制性交罪判刑九年六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