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板橋警分局潘姓員警四年前執行勤務時,對一酒駕疑犯施以重壓及拖行,警方事後以此做為負面教材宣導影片。潘員不滿自己個資未被保密,提告請求國家賠償。一審認定警方侵犯潘員隱私權,判決應賠償五萬元,台灣高等法院改判賠二萬元,全案確定。
潘員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十三日與王姓同事在板橋南雅西路二段對一名逆向機車騎士執行酒測,測得酒精濃度為每公升零點一七毫克。騎士因對潘員等人辱罵而遭上銬,被潘男拖行並以臀部強壓其頭頸部八分鐘,騎士不滿受傷,對員警提告。
刑事上,高院認定潘員執行公權力不當,依傷害罪判刑四月、可易科罰金定讞。民事上,潘員遭提訟求償一百萬元,新北地院去年判決應賠償三十萬元,全案上訴審理中。
針對自己成為警方負面教材一事,潘員主張,板橋分局未經其同意,將其當天執行酒測勤務錄製的過程,以戲謔方式後製成擴大臨檢的教學影片,且放置於未加密的分局內部網路,致同仁誤認他未合法執勤。
潘員認為分局的作法已侵害其名譽權及隱私權,提訟求償四百萬元。一審新北地院認定潘員隱私權被侵犯,判決板橋分局應賠償五萬元。
二審高院指出,風紀資料所載內容涉及潘員的婚姻、家庭、社會活動等資訊,警方卻疏未注意,置放在未加密的交換區,致使所屬同仁均可閱覽、下載,已侵害其隱私權,判決分局應賠償二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