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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及欣裕台遭沒收財產 法界認為應宣告違憲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法界及專家學者二十四日共同指出,所謂的「黨產」,民進黨早在兩千年第一次執政時即全面清算過,依照法治國家的法律制度經此清算程序,國民黨或所謂的「附隨組織」,早已沒有任何不法取得之財產。救國團秘書處長鄭斐文也指出,他任職救國團四十年未聞迫害人權,都是公益活動,政府沒收財產極不公道。
在黨產條例適用理論與實務研討會中,法界學者普遍認為,中投及欣裕台公司因為被黨產條例違憲定義、被黨產會違法處分、被法院違法裁判為「附隨組織」暨沒收財產,甚至連憲法賦予的訴訟基本權都被剝奪,所遭受之基本權利侵害甚大。
民進黨第二次執政並取得國會多數席次後,透過國會多數暴力立法,以摧毀最大在野政黨為目的,制定黨產條例,法律專家學者相當一致認為,黨產條例中至少有「個案針對性立法」、「否定時效制度」、「倒置舉證責任」、「違反權力分立」、「規範手段不當」、「違反法律明確性」等重大違憲事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此前判決國民黨應依黨產會行政處分移轉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全部股權案為國有;此一事例令法界譁然。
國民黨強調,其所持有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股權,並非「必然」屬於黨產條例所稱之「不當取得財產」。國民黨是台灣民主政黨,並非不法政黨,自不可能不論比例原則,將所持有中投及欣裕台公司全部股權視之如前東德不法政權,採取絕對總額沒收。
法界學者也指出,國民黨持有中投及欣裕台公司股權,過去並無「濫用政黨優勢地位」,反而是兩公司為了支援國家建設及推動外交事務做出許多福國利民的投資。原審法院皆未實質判斷國民黨取得中投及欣裕台公司股權是否有違反實質法治國原則或是違背政黨本質之「不當取得」,即要求黨產會應實質舉證哪些部分為「不當」,故屬違背法令之判決。
法界及專家學者並指出,透過行政權設置的黨產會,恣意妄為的解釋黨產條例,連行政機關最基本、最低限度應遵守的行政程序法都置之不理;透過司法人事任命掌控了司法院及各級法院,司法院大法官可以不當限縮「釋憲權」,決議不受理監察院釋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可以自行限縮法官聲請釋憲的範圍,甚至指摘聲請釋憲的法官。
如此追殺,讓社會噤聲、「法官不語」,下級法院法官只能依大法官「訓示」及黨產會的「督促」,加速審判黨產案件,國民黨及受牽連「附隨組織」的財產面臨清算、破產之重大人權侵害,存亡旦夕。
救國團秘書處長鄭斐文指出,救國團控黨產會上周剛開過第七次準備庭,目前原告救國團有意提出和解,黨產會同意「重啟協商」。
救國團目前尚有十六點三五億元資產,鄭斐文表示,即使法院尚未判決,行政處分沒收財產行動則早已展開,這是不公義的沒收,純是「政治問題」,法律只是工具。他在救國團任職四十年不曾聽聞有迫害人權情事,如果敗訴,救國團不排除再提出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