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
近日前台北市政府的正、副發言人都在媒體圈引起了一陣漣漪,如副發言人以在媒體工作三年經歷的「資深媒體人」姿態進入市府團隊,而發言人也是出身主播的媒體工作者,但傳出他的權責遭到高層長官「架空」,因而辭去該市府「小內閣」成員的職務。所有媒體對這些事情的報導或評論中,完全不知道正、副發言人不僅是「黑官」,且還侵蝕建立不易的文官行政中立體制與文化。
首須說明,因接受性招待而涉嫌貪汙的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他的「發言人」職務是依據《行政院組織法》十二條第二項明文設置,且是與各部會首長和政務委員相同官職等級的「特任官」,以及性質上也屬政治任命的「政務官」。因此,行政院發言人可視為行政院的內閣成員。
目前其他各級政府機關中的「發言人」或「副發言人」,不僅皆非機關組織法規設置的法定編制內職務,甚至大多數還是由契約聘用,故並不具有「官員」的身分。儘管政府機關需要有發言人負責代表機關對外發言,但這項工作任務的指派,基於事務官體系須保持行政中立的原則,便應由政務官來承擔。因此,除了事務官不應擔任發言人外,目前普遍以「約聘人員」擔任發言工作的情形,更還違反《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的規定。
以英國謹守的行政中立原則為例,對於非屬「政務官」的所有事務官及職工,都要求嚴守「政治隱匿」的行為規範。因此,「搞政治」及政府施政的成敗責任,都應由政務官來承擔。而政府中的事務性人員只承擔執行政策和法規,就算政策和法規是由他們所規劃,對外仍應是個沒有聲音的人。這項原則的重要意義在於,事務官定位為國家的公務員,不應被捲入政黨政治的競爭與糾紛,以免有害人民對政府行政公正性和專業性的觀感。
其次,機關進用約聘人員依法律須符合「應業務需要,以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的規定。以公務人員考試本有「新聞行政」類科而言,代表機關對外發言絕非屬「專門性」業務。故而,以約聘人員擔任機關的發言人,就像台北市議員「口譯哥」也以約聘人員外派,擔任駐美代表處政治組組長一般,都是違法的黑官。
再者,也有若干發言人是以「機要人員」任用,但《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明定,機要人員為工作限於「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的事務官。因此,以機要人員擔任發言人的工作,同樣也違反行政中立和現行法規。
過去機關發言人是由政務副首長擔任,就是為遵守行政中立的規範。但隨著增加更多政務官職務後,發言人卻多以出身媒體的約聘人員擔任,說明了媒體操作為政治人物所重視。然而,約聘人員不是政務官,在機關中卻猶如政務官,此除了造成行政倫理的紊亂外,更政治化及啃食了行政中立文官體系的根基。
(作者為世新大學通識中心兼任副教授,曾任公務人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