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杜先生問:我開車經過市區某交叉路口停等紅燈時,突然轟隆一聲巨響,我就連人帶車向下墜落,完全看不到地平線,嚇了一大跳,等回過神來,才發現原來是停等紅燈的路面出現塌陷,幸好我只有些微擦、挫傷,但我的車子毀損,要找誰賠償呢?
答: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立法機關就此訂定國家賠償法規範相關國家賠償要件及程序之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裡所謂之公共設施之設置有欠缺,是指公共設施在建造時,本身就存在瑕疵,如設計不良、偷工減料、施工不當等,在公共設施設置時即存在之情形;而所謂管理有欠缺,是指公共設施建造後管理機關未妥善保管,怠慢修護導致公共設施發生瑕疵,如養護不周、疏於檢修、或知而不修等情形。因此,只要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等損害之發生,與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具有因果關係,國家就應該對人民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例中,杜先生因道路突發塌陷而人車受損,不論是道路在鋪設時有偷工減料或施工不當導致路面基礎結構不穩固之情形(設置有欠缺),又或是道路之管理機關疏於管理養護導致路面塌陷(管理有欠缺),道路之管理機關都要負國家賠償責任。因此杜先生所受身體及車輛的損害,自得依法向道路之管理機關請求國家賠償。
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規定,杜先生請求國賠是不能直接將道路之管理機關告進法院,必須先以書面向道路之管理機關請求賠償,此條文規定目的在於使賠償義務機關可先與人民協議,給予賠償義務機關自我檢視其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無導致人民損害之機會。
若人民與賠償義務機關有爭執,或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時,杜先生可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在取得賠償義務機關發給的拒絕賠償理由書或協議不成立證明書後,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作者∕黃厚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