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送懲戒案致免議 司法院研議修法防堵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南投縣政府疑因太慢移付懲戒,導致一名涉貪的公務員獲判免議,引起立委注意,提案修法明定公務員移付懲戒的期限。司法院在立法院答詢指出,本案因太慢移付才判免議,將會研議修訂公懲法相關規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日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相關條文修正草案,邀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張國勳等人報告及備詢。

立委鄭運鵬質詢指出,南投縣政府一名洪姓公務員涉犯貪汙罪,但縣府到追懲時效後才移付懲戒,懲戒法院認定案件逾十年追訴時效,判決免議,逃過懲戒,納稅人將付涉貪公務員退休金。

鄭運鵬表示,技術性遲送不難,若因人情官官相護,拖過追懲時效才移付,造成行政督導違失,目前沒有懲處機制,司法院要不要修法明定移付期限。

張國勳指出,公務員懲戒法之前修法時已把免職、撤職這兩種處分改為無追懲時效,休職以下為十年,減少退休金以下的懲戒是五年。洪員一案適用舊法,即追懲時效為十年,仍因太慢移付才判決免議。

張國勳指出,機關長官若知下屬有違失,即應進行調查,並視調查結果決定是否移付懲戒法院審理。現行的公懲法針對逾期移付懲戒並沒有規定期限,司法院對於相關機關怠於移付的行為,將會研議就公懲法進行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