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現行職務法庭審理案件均採不公開,引發不夠透明的意見,立法院一日初審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改為應採公開法庭審理,不過有妨害善良風俗疑慮等四種情形之一者,則可不公開審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日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等人到委員會報告修法計畫及備詢。
目前法官法第五十七條條文規定,職務法庭審理案件均不公開。但職務法庭認有公開的必要,或經被移送或提起訴訟的法官請求公開時,不在此限。
為落實司法透明,並參考民國一0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的公務員懲戒法,已將公懲案件改以公開審理為原則,司法院因此配合修正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以公開為原則,並明定例外得不予公開的情形。
立委與官員討論後達成共識通過初審條文,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初審通過條文指出,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如果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所涉個案的處理程序依法律規定不公開」、「涉及法律規定應秘密的事項」、「當事人聲請不公開,法院經聽取他造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的意見後予以許可」等四種情形之一項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