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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健醫師籍機性侵女子 二審改判有罪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某復健科張姓醫師替女病患治療腰、背時,施以「陰道內筋膜放鬆術」,並持手機拍攝,遭女子控告性侵。一審判決無罪,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張未事先告知要進行「放鬆術」,改依趁機性交罪判刑六月,竊錄隱私部位罪判處拘役三十日,均可易科罰金。

民國一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張男在診所替一名女子治療腰、背疼痛時,未事先詳盡告知對方要進行陰道內筋膜放鬆術,且沒有徵得女子的同意,直接以手指進行「放鬆術」。

在進行的過程中,張男也沒經女子同意,直接持手機拍攝她的私密處等隱私部位。女子事後對他提告。

一審判決張男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高院指出,醫療行為對病人的生命、身體、自由進行的侵害,須經病患同意或有急迫等特殊情況才能推定同意,才符合刑法業務上正當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

醫療行為以器物進入病患性器,如果無特殊情況可推定病患同意,更應該精確詳盡告知病患,並取得同意,才算「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高院表示,「陰道內筋膜放鬆術」雖經台灣脊骨矯治學會承認為治療方法,但張男未告知女病患要怎麼進行,且逕自拍攝私處,在醫病特殊關係下,不能以被害人繼續接受治療而推論她「默示同意」。

高院認定,張男涉犯對醫療關係中的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性交罪、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分別改判六月及拘役三十日,均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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