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客運公司六年多前被控以浮報大客車購車款等方式,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詐領客運車輛購車補助款一二四四萬多元。一審依共同詐欺取財罪將時任桃園客運董事長吳運豐判刑二年,台灣高等法院認同前審見解,九日維持原判。
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桃園客運有購車需求,在桃園客運會議室舉辦議價會議,最後由雲從龍公司得標,採購十輛大客車、七十五輛低底盤公車,共計八十五輛。
依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補助作業要點的規定,客運業者購置車輛時,可檢附資料,由交通部公路總局依合約金額,按比例核撥補助款。
桃園客運為向公路總局取得較高的補助車款,與雲從龍公司楊姓負責人、蔡姓業務協理訂約時,協議把每輛公車的價錢再浮報二十五萬元,並送交吳男批示,桃園客運依此向詐領一二四四萬多元補助款。桃園地檢署偵辦後依共同詐欺罪嫌起訴吳男等十一人。
一審桃園地院審理時,吳男指他確實有主持議價會議,決定雲從龍公司得標金額,但後續簽約是分層授權,未細看簽呈、契約等資料,不清楚前後價格的差異。楊男、蔡女等也否認不法。
法院不採信,認定吳男確有指示浮報車價,審酌他高齡九十一歲依法減刑,依共同詐欺罪判刑二年,客運楊姓總經理一年十月、緩刑二年,業務部張姓副組長一年二月、緩刑二年,楊男一年八月,蔡女判一年二月,其餘六人無罪。
高院審理後維持吳男的二年刑期;楊男、蔡女因改口坦承犯行,審酌已有悔意,維持原判外,各給予緩刑四年、三年;另六人仍獲無罪判決。此外,楊、張二人未提上訴,已獲緩刑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