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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徵中廣77.3億 停止執行確定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黨產會認定中廣公司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名下不當取得土地等應移轉國有,已移轉他人土地則追徵新台幣七十七點三億元。中廣聲請停止執行獲准,黨產會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十二日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黨產會認為,中廣的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長期受國民黨實質控制,直到民國九十五年國民黨透過原黨營事業華夏公司,將中廣股權以非相當對價出售四家公司,中廣始脫離國民黨控制,黨產會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定,認定中廣為國民黨附隨組織。
 黨產會指出,中廣不當取得的財產中,尚在中廣名下土地十萬多平方公尺、地上建物近七百平方公尺,中廣於收到處分書次日起三十日內,應移轉國有;已移轉給第三人或經政府徵收而無法返還給國家者,這類已處分的不當取得財產,黨產會依黨產條例追徵七十七點三億元。
 中廣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及聲請停止執行。指將造成其難以回復的損害,聲請於行政救濟程序終局確定前,停止原處分的執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移轉國有土地面積合計高達十幾萬平方公尺,價額實屬鉅大,中廣若未依原處分所規定三十日移轉為國有,黨產會無須經過換價程序,即可直接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國有,可見原處分隨時有開始執行之虞,且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的損害。
 北高行指出,追徵七十七億多元金額甚鉅,一旦執行將導致中廣無法維持營運的基本規模,甚至法人格有遭到被消滅之虞,而造成難於回復的急迫損害。
 北高行裁定,中廣聲請於行政救濟程序終局確定前停止原處分的執行,為有理由,因此裁准。黨產會不服,提起抗告,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原審裁定停止執行並無違誤,且黨產會原處分已認定中廣不當取得財產範圍,依法中廣非有正當理由或經黨產會同意,不得自由處分,已足夠確保日後若黨產會訴訟勝訴後,對於中廣移轉返還或追徵財產的效果,也能避免中廣脫產,駁回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