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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撤銷觀塘環評 環團敗訴確定
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針對行政院環保署通過觀塘工業區環評審查,環團及居民興訟主張七名機關委員應迴避未迴避並參與環評審議,程序有瑕疵,提告求撤銷環評,一審判敗訴,經上訴,二審十六日駁回確定。
前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案,環保署進行多次環評審查,包括民國八十六年通過審查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評;工業區部分,八十八年間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工業港部分,八十九年間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
環保署陸續於八十九年至九十三年間審核通過工業區開發計畫共三次的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工業區環評評估書變更內容對照表,也通知原開發單位東鼎液化瓦斯興業公司;環保署另就東鼎公司所提工業區開發單位變更為台灣中油公司,予以發函備查。有環保團體及當地居民於環評委員會審議期間,主張他們是環評處分利害關係人,申請環評委員會的機關委員,包含前署長李應元、前副署長等七人應迴避,鄰近區域有保育類野生動物「柴山多杯孔珊瑚」及白海豚棲息,不適合開發。
案經環保署駁回後,環保團體及居民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相關環評,案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一審北高行認為,環保署訂定迴避規範賦與利害關係人在程序中,有權利申請環評委員及參與審查的專家學者迴避。而原告是原處分利害關係人,有權利申請迴避,環保署有受理並依規定處理。原告申請七名機關委員迴避事由,無非是以七名機關委員中的農委會代表李退之,與中油前董事長戴謙均為副總統賴清德台南幫人馬,賴在當行政院長時於專案小組建議「退回」後,仍對外表示力拚九月底環評過關,各機關代表委員必受其指揮而有偏頗。
一審指出,媒體報導內容並不足以闡明七名委員參與環評審查時有偏頗之虞。原告僅憑媒體報導、詹順貴辭職聲明及臉書所述,並以行政院為各機關代表委員所屬上級機關為由,據以推論七名委員應迴避,尚無可採。
因此,一審認為環評審查結論具有專業判斷性質。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主張無理由,判決駁回。
環保團體及居民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並於十六日認定原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