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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年資處理條例合憲 救國團:大法官以今非古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十七日宣判,社團年資處理條例「合憲」。救國團表達遺憾,認為大法官的判決是「以今非古的轉型正義」,仍主張救國團隸屬於國防部期間,人員執行的是行政任務,年資理應可併計。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此前公布施行,追討救國團等社團年資併入公職年資溢領的退離給予。前監察委員黃肇珩、救國團等陸續提起行政訴訟,部分法官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十七日做出一一二年憲判字第三號判決,認定社團年資處理條例「合憲」。

救國團十七日稍晚發出新聞稿,對憲法法庭判決表達遺憾。救國團指出,行政院曾頒布訓令將救國團隸屬於國防部,這段期間救國團內部各級幹部的軍事編階、團務委員,都由國防部制定和聘任。另外,考試院於民國四十四年辦理的特種考試,也分發了六十名及格人員到救國團任職。

新聞稿指出,這段期間救國團的目標為從事社會服務、協助文化宣傳、推行政令、發動勞軍、從軍及總動員運動,而主要工作是實施學校軍訓、青年戰鬥訓練等業務,都屬行政任務,年資理應可以併計。

救國團解釋,當時會有年資併計的方式,政府可藉此節省新人訓練成本;另一方面,公職人員轉到救國團,退休金也是由救國團支付。救國團沒有得利,卻得負擔連帶責任;且社團年資處理條例追償期近七十年,比死刑追溯期更長,顯不符轉型正義「和解共生」的目的,徒然製造社會對立與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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