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工下藥迷昏女業務 強制猥褻罪判四年六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一名女業務得知一名林姓汽修工友人任認識欠錢好友,於是前往林男住處,拜託林男約出欠債友人處理債務,未料林男見女業務一人在她家內,竟心生歹念,於礦泉水加入迷藥迷昏她,並假藉擦藥亂猥褻背部後,掰開她雙腿將頭埋裡面磨蹭,女方清醒後向友人求救,靠著意志力爬出門才獲救;法院一、二審都認為林男罪證明確,批他犯後否認毫無悔意,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四年六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女子一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為了向友人催討債務才到林男家等待,林卻趁她上廁所時拿含有鎮定劑藥物摻入礦泉水,女子喝下不久就頭暈、噁心想吐,林假借扶她去房間休息,還以擦藥當幌子撫摸她背部,甚至還大膽將頭埋在女子兩腿之間磨蹭。

女子受藥物影響無力反抗只能儘量閃躲,隔天凌晨恢復力氣馬上打電話給朋友,並靠著意志力爬出門外才獲救,後來到醫院抽血也檢驗出鎮定劑藥物反應,氣得立刻報警。

一審法官認定,林男下藥迷昏女方後進行猥褻,犯後又矢口否認,毫無悔意,至今沒賠償,依強制猥褻罪,判他四年六月徒刑。

但林男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為,林男與女方並非熟識之人,竟利用女方前往其住處,請其聯絡共同友人到場商討處理債務之機會,對女方為強制猥褻行為,惡性及造成之損害均重大,且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毫無悔意,迄今尚未彌補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犯罪後態度不佳且不宜輕縱維持原判,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