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高雄監獄受刑人陳瑞卿遭管理員李振賓、邱楷燈聯手四名雜役私刑虐死案,被告邱楷燈涉凌虐人犯致死罪部分,原判五年三月;上訴至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改判三年十月,可上訴。邱楷燈偽造文書罪部分一年二月罪刑定讞。
高雄高分院判決指出,陳瑞卿民國一0八年十月十七日下午踹門發出聲響,李振賓與邱楷燈、受刑人雜役蔣秉益、劉子榮、黃冠富、蕭明俊等人拘禁陳瑞卿,並聯手攻擊他的腹部、頭部,甚至將咖啡淋在頭部肩膀,當晚陳瑞卿急救無效。
一審高雄地院依凌虐人犯致死、偽造文書等罪,判涉案六人三年十月至十年六個月徒刑。二審高雄高分院依凌虐人犯致死、偽造文書等罪合併判李振賓八年七月、邱楷燈五年三月,四名雜役受刑人各判二年至三年二月不等,其中五人判刑定讞,僅邱楷燈涉凌虐人犯致死罪部分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偽造文書罪部分一年二月罪刑定讞。高雄高分院二十二日更一審將涉凌虐人犯致死罪改判三年十個月徒刑。